司库立方资金SaaS产品保密协议

 

您(以下简称“披露方”)的信息安全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一直以来,司库立方都致力于为每位用户提供更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收集和使用您的信息,以帮助我们向您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本政策适用于北京司库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司库立方”或“我们”或“接受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及其延伸的功能,包括司库立方资金管理系统等移动端、网站以及随科学技术发展出现的新形态向您提供的各项产品和服务。

 

一、 保密信息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由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披露方”) 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口头,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方”)披露的,并在披露时指明为保密的或根据披露时的情形应当被接受方视为保密的任何信息。

2、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它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

3、“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 在生效日之前或之后成为公众所知(非因接受方的过错)

(2) 接受方没有使用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

(3) 接受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二、 保密信息的披露

保密信息的披露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披露方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披露时在信息上做有保密标记;

2、 口头披露时披露方在披露时说明其为保密信息,而且在披露之日起30天之内向接受方发出书面公函予以指明该保密性;

3、 以其他形式披露时书面指明其为保密信息;

4、 虽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但信息自身性质表明其明显是保密的。

三、 保密义务

    1、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协议所列保密信息及其载体之举不构成披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授予任何非基于为提供本项目项下技术服务之目的的使用权、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协议所列信息不构成披露方授予接受方享有披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第三方许可给披露方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接受方获悉披露方保密信息时,亦不得被认为或被解释为取得披露方对保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2、接受方对保密信息只有为实现合作项目的目的而进行使用的权利,绝不为与该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且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

    3、接受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保密信息。接受方承诺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证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4、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接受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把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开,但接收方披露给其关联公司不受上述约束。接受方亦不得依据披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就任何问题,向任何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

    5、接受方仅能向有知悉必要的接受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雇员或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一经发现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接受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时,接受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未经授权而使用保密信息。

     6、接受方应已或将与其根据合作项目需要而接触、知悉或了解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相应的书面保密协议,保证其能遵守本协议的规定,接受方人员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依据该等保密信息向第三方作出任何建议,都被视为接受方违反本协议。

7、接受方不得对任何由披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软件或硬件进行反编译、反汇编及逆向工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在披露方要求时,接受方应返还保密信息的所有原件、复印件、复制品、及所有其他载有保密信息的载体,或依披露方的要求,销毁了上述保密资料,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四、 保密期限

    自披露方第一次向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日后起直至该保密信息合法公开时止,接受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保密信息。如果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依照国家主管机关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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